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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报告业务信息
评价类别 验收
单位名称、项目名称: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硫磺回收装置技术改造项目 | |||
项目简介:随着加工原料的不断劣质化,原料油硫含量基本处于设计原料的上限,原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无法满足生产需要。此外,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于2009年建设,2010年10月投产,装置由于建设时间较早及工艺落后情况,存在设备老化、主要塔器冷换如急冷塔、空冷器腐蚀严重出现泄露问题;焚烧炉没有使用低氮燃烧器,燃烧效果差,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较高不易控制;另外由于工艺落后废水产生量较大,废水中硫化物和COD等浓度较高,增加了污水处理的难度;换热流程不合理,没有较好利用低位热能,能耗较大,加热炉燃料耗量大,能耗较高。根据《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5.4.5条规定:“酸性气回收装置的加工能力应保证在加工最大硫含量原油及加工装置最大负荷情况下,能完全处理产生的酸性气。脱硫溶剂再生系统、酸性水处理系统和硫磺回收装置的能力配置应保证在一套硫磺回收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因此,为保证装置不降量生产,企业投资9112万元建设硫磺回收装置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原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基础上,更换装置主要回收设备,以提高装置酸性气处理能力,技改后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实现回收化工产品硫磺4.76万吨/年。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制硫部分、尾气处理部分、液硫脱气部分、尾气焚烧部分、烟气脱硫部分、液硫装车部分、氨水装车部分。原料来自溶剂再生单元、酸性水汽提单元的酸性气,产品为硫磺。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门公告[2015]第5号,2022年第8号修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应急厅函[2022]300号修改)的规定,本项目产品液硫为危险化学品,本项目属于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根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的规定,本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氧化工艺;根据《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硫化氢、二氧化硫、氢气、氨、甲烷(燃料气的主要成分)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本项目改建后整个联合装置(30吨/小时酸性水汽提及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未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本项目改造完成后,操作岗位仍采用四班三运转工作制连续生产,管理岗位白班8h工作制。年运行8000小时,劳动定员全部依托原装置现有人员,未新增劳动定员。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5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1]487号)、《关于“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34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高”行业和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字[2021]56号)、《关于优化调整部分行业“两高”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4]828号)及《山东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5年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8月26日公布),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本项目未使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应急厅[2020]38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应急厅[2024]86号)中淘汰或禁止的工艺和设备。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令),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四十二项第十条“工业硫回收装备(低温克劳斯法)”。本项目于2024年3月15日取得了《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代码为2403-370591-07-02-312455,建设起止年限为2024年至2025年。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项目在原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占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不新增用地,原装置所在地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含本项目用地),编号:地字第370523201100038号,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8]17号)第四十一条,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原厂址建设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企业原有的规划相关文件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材料可认为规划相关文件。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属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第二批化工重点监控点,符合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 | |||
项目负责人 | 史孝洪 | ||
项目组成员 | 朱鹏辉、刘春春、晁储宾、付志阳、张彩霞 | ||
报告编制人 | 史孝洪 | ||
报告审核人 | 乐碧兰 | ||
技术负责人 | 米永峰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韩广 | ||
技术专家 或有关技术人员 | 无 | ||
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情况 | 时 间 | 到现场主要人员 | 主要任务 |
2025.8.28 | 史孝洪、朱鹏辉 | 初防 | |
2025.9.30 | 史孝洪、朱鹏辉 | 调查 | |
2025.10.16 | 史孝洪、朱鹏辉 | 勘验 | |
2025.10.30 | 史孝洪、朱鹏辉 | 核查 | |
安全评价报告提交时间:2025.11.29 | |||
有必要公开的其它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总局令第79号及89号修订)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要求,本评价组对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硫磺回收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得出结论如下: 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本项目及依托设施与厂外周边设施间的防火间距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等的相关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该项目企业外部防护距离满足要求。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的安全设施水平 根据对该项目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对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东营齐润化工有限公司硫磺回收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有关内容,该项目所用的安全设施情况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表7.1-1安全设施检查表,对安全设施检查的不合格项,企业进行了积极的整改,均整改完毕。该公司目前采用的安全联锁及其他安全设施水平在国内处于相对先进的水平,能保证项目正常生产运行的安全,其安全性基本可以接受。 3.建设项目试生产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该项目从试生产情况来看,产品质量、原料消耗、水、电、蒸汽的消耗、产品收率等各项指标均达到了预期目的;选择的工艺路线合理、技术可靠、原料选择恰当、产品质量稳定、收率稳定;整个装置在试生产过程未出现大的设备故障停车事故,整个装置运行平稳,置换和吹扫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因此,其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基本达到可接受的程度。 从其试车总方案和试车总结看,该公司能完成复杂情况的试车任务,说明该公司从事石油化工行业多年,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具备各种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为今后的安全生产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建设项目试生产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本项目未发现设计缺陷。该装置在试生产中发现的问题都得到了及时解决。 5.建设项目试生产后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从项目试生产情况看,其装置、设备运行稳定,产品质量、收率稳定;项目施工符合相关规定;设备、设施的安装和安全设施的安装符合相关规定;各种安全规章制度齐全;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分析规程完整齐全;公用工程满足需要;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全部检验、检测合格;静电接地完好、防雷、防静电设施已经检测合格,并处在有效期内;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教育齐全、完整符合要求,试车程序井然,试生产安全稳定。 总体评价结论:本项目遵守了国家对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制度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了施工,质量达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设立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基本落实,未落实项进行了整改;特种设备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手续,相关的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已检验、检测合格,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安全管理可靠、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备案与演练。本项目试运行至今运行状况稳定、正常,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具备安全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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